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
日期:2019-06-11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当前,我省已进入“五年同步决战全面小康”的决胜阶段,特别需要大批敢于担当、敢于作为、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为实现我省“十三五”时期“提前翻番、同步小康”总目标作出新的贡献,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教育引导机制

  1、把改革创新、担当有为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持续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和专题研讨,深入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引导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抓好新常态新理念培训,围绕“十三五”规划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革规划,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实效,不断提升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能力。

  2、坚持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严格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强化“凭实绩用干部”的激励导向。注重选拔奋发有为、善于创新、敢于担当、依法办事的干部,选拔那些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坚决支持解放思想、大胆工作的干部,重用说话办事有灼见、有效率和对上对下都实实在在、不玩虚招的干部。切实保护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的干部,对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响得票的干部,要主持公道,客观评价。

  3、健全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考评机制。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完善分类、差异化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加大对改革实绩的考核权重,探索完善实绩考核工作体系,把实绩考评与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各方面了解掌握的情况,防止唯票、唯分评价干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让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实绩不好的干部及时调整,形成鼓励改革、支持创新的正确导向。

  4、大力营造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用好新媒体,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强化改革创新和担当有为精神。及时总结宣传在改革创新中涌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探索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新途径和新办法。

  二、建立核实保护机制

  5、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工作,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建档,同时报各级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6、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综合运用巡视(巡察)、督查等工作成果,对涉及改革创新的信访举报,正确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属实名举报的,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对调查发现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主要运用函询、约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调查发现确属诬告的,要及时澄清事实,还干部清白。

  7、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8、切实保障申诉权利。按照党章要求,充分保障党员的合理申诉权利,给予负责的答复。对改革创新中发生的违纪案件,要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角度去把握,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合理处理。

  三、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9、明确免予追责的条件。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中央和省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3)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4)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5)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6)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10、规范免予追责的程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调查核实结果书面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11、强化免责结果的运用。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对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2、严明容错免责的纪律。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四、建立为官不为问责处理机制

  13、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措施。为官不为是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出现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能力不足、担当精神缺乏、不作为等方面,是影响和阻碍改革创新的不利因素。对干部存在为官不为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并建档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14、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加强组织调整。认真落实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对为官不为的专项整治。对为官不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差,或者经教育提醒、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视情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15、公开通报为官不为典型事例。采用内部或公开的形式进行通报,教育警示广大干部更好地改革创新、担责有为。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16、对因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对推进改革创新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的,对重视不够、研究甚少、贯彻乏力的,要进行问责。要坚决防止和反对消极腐败,对于慵懒散漫、为官不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